铁力林业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局投资,共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伊春市政府和铁力市政府的对外招商优惠政策,结合铁力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所有来我局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享受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和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第三条符合局内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文件齐备,办理审批和上报时间不超过5天,需要报市、省及国家审批的项目,局有关部门派人协助办理。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铁力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执行:
1、凡外商来铁力投资兴建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自盈利年度起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2、凡外商来铁力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各项基础建设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由市财政返还30%营业税3年,返还所得税3年。
3、凡来铁力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4、凡来铁力开发牧业资源,发展养殖事业具有一定规模,如养鹿50头,养奶(黄)牛100头以上的,免收3年草原使用管理费和林地占用费,并为其配偶及一名未婚子女办理城镇户口。在铁力设立屠宰加工企业,年实际加工能力大牲畜20万头(只)以上、家畜在30万只以上的投资者,屠宰税减半征收。
5、为挖掘当地内资潜力,鼓励家乡人投资,今后,凡聚内资30万元以上,新上生产加工项目,可享受上述条款中对外资企业规定优惠政策待遇。
6、凡来铁力投资开发上述条款未涉及到的其它领域项目,可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条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优惠对待。
第五条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外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内,办理的各种证照,按照铁力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各项费用,铁力林业局给予无偿服务。
第六条建设规模优惠政策
外商来铁力林业局投资的,投资规模在500万元的项目,5年内铁力林业局免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投资规模在0万元的项目,10年内铁力林业局免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年内铁力林业局免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以外一切费用。
第七条提供优质服务
1、成立“铁力林业局外来投资者服务投诉中心”,实行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主管副局长牵头,计统科、企管科及其它涉外部门派人参加成立联合办公室,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凡外商在本局申报的新上项目,从收到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三日内办完局内审批手续。
2、对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罚款、拉赞助等活动。对上述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外来投资者服务投拆中心”进行投诉,局投诉中心要立即受理,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投诉者。
3、对注册自信1000万元以上的伊春境外的投资者可申报“贵宾卡”待遇,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局各部门不得随意干扰外商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林业局批准方可执行。
4、外商在铁力林业局申办企业,其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及落户等与生活有关事宜,由林业局负责办理,享受市民待遇,予以特事特办。
第八条其它
外商来铁力林业局申办企业,遇有本政策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