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旺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开发建设,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实施生态兴区战略,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到我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从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木材终端产品加工、非林脱木产品加工、旅游开发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北药开发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外,并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税收政策
1、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由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做为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补助资金。
2、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第四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优先为发展产业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后,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70%收取土地出让金。
2、协议出让地块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底价确定后,可按70%征收土地出让金。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基准地价收取租金,土地租金商服用地按基准地价的6.65%、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6.10%、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的6.34%执行。
第五条工商注册项目批准优惠政策
1、工商注册:外来投资企业只需本人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除国家规定需提供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行业外)。
2、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由投资者承担的区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3、国家法定收费项目,帮助企业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服务环境方面优惠政策
1、对来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区内)。
2、新办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应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需先到监察局、招商局备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
第七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凡携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新技术、专利技术或产业项目来我区创办企业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区政府无偿提供住房和政府津贴,并享受相应的其它政策。
第八条其它优惠政策
1、对租赁我区现有闲置房屋投资兴办非林脱木项目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以最低价格收取租赁费或无偿使用。
2、对从事木材精深加工、生产终端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木材原料优先供给。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招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