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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保障国外及外埠客商在友好的投资安全、便利,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友好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鼓励外来投资,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在友好兴办加工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4、5年所得税减半,国外客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凡属企业品出口创汇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由税务征收,财政返还4年,营业税1年(凡属营业税的减免税,均采取先征财政返还的办法)。
3、国外投资企业资金、技术、设备等对友好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局部或整体)稼接改造或购买,有关部门将帮助嫁接改造企业实行生产与生活剥离,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剥离、企业债务包袱与有效生产装备和生产资料剥离,国外资金占注册资金25%以上的享受三资企业待遇。
4、当年新办的企业安排下岗职工占企业人数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到2005年12月31日;改制的企业(工业)同上。
5、外商将在友好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再投于原投资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或开办其它企业,在免税期满后,可根据经营期限,适当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属生产高科技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财政返还该部分投资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6、外商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的生产型企业,可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最低税率。
7、外商到我区兴办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高于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标准的50%加速提取折旧基金。
8、外商投资企业可一业为主,搞多种经营。经营公路及城市重要公用设施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5年,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开发经营风景区、旅游服务行业和兴办娱乐场所的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地方分成成部分营业税3年,免征所得税4年。对于以本地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剩余物为主要原料的,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9、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纳税年进行弥补,再不足可逐年延缓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10、外商对友好区企业投资入股、租赁、兼并或购买,我方企业固定资产作价不高于现行评估价格,年可按最低税率征收。
11、外商在友好投资开发荒原、荒水、荒坡或改造中低产田的,免征所得税12年,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免征2年,减征5年,在以后的10年内按应纳税额的15%至30%减征所得税。
12、对外来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

二、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外商投资企业以受让形式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类别和用途确定,其受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它用地50年。受让金根据用途和等级按当时执行标准的70%收取;技术先进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经批准可再优惠。对于一次交纳土地使用费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在偏僻或较困难地区兴办企业的,可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免交土地使用费年限。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外商以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予。

三、金融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要尽快给予解决。
2、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时给予方便。

四、收费优惠政策
1、外商兴办的生产性、商业服务性企业或进行城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免收区属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岗点配套费、房产增值费的地方收费,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供电、供水及必要的动迁安置保障工作,相应的有偿使用费用,与当地企业一视同仁。
2、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友好区政府自行规定和各项行政收费;企业的验资、会计咨询和需要聘用法律顾问的,受理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诉讼案件优先受理、审理、执行,并减、缓、免收50%的法律诉讼费。

五、其它优惠政策
1、符合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文件齐备,办理审批时限不超过5天,需要上报的审批项目,区有关部门派人协助办理。
2、外商利用产品品牌优势来友好联牌生产产品,可参考其无形资产价值,由双方协商按一定比例从产品销售利润中分成。
3、外商在友好独资或联办的企业,可自行招聘人员,自行决定员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
4、利用国外亲友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且占本企业总投资25%以上的,经审批可享受国外客商投资企业待遇。
5、对进行木材精深加工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缴税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将优先保证该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6、为给投资者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未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7、区监察部门对外一投资企业一律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本政策对区域内各大企业和地方企业一视同仁;各大企业与地方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原则上更加优惠。
本政策未能涉及到的有关方面和已有规定的,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通过协商、洽谈确定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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