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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将伊春市工业区建设成为政策优惠、环境宽松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伊春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加快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工业区企业提供通电、通水、通热、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工业区硬件条件。

第二条入工业区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标准、投资1000万元以上等条件。确属高科技含量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副市长)特批。

第三条企业在入工业区前,只需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开办企业的相关资料,经工业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具备开办条件的可先行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工业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以“一站式”服务形式给予办理各种所需手续(确认和备案),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四条工业区管委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内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其它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到工业区检查和收费。

第五条各县(市)、区、局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入工业区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到工业区落户。企业实现的税收返给引进该项目的县(市)、区、局,实现的产值计入引资的县(市)、区、局工作考核实绩。

第六条入工业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给企业3年,期满后,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3年。出口企业在享受本条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按当年企业税后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入工业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建筑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维税、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税的实际缴税额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3年。

第八条入工业区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100万、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超过部分5%、10%、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一般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租金,自投产年度起开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25%征收。对重点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免征土地租金,期满后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第十条在工业区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50年。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转让、抵押、继承、赠予。

第十一条入工业区企业的供电、供热、给排水,按全市最低价格优先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伊春市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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